铁路局下一附属企业单位,企业具体情况是这样子的:职工由定额人员(操作工,做工时记工资的)、非定额人员(后勤、技术等服务的,按平均奖记工资的)、民工(记工时工资的)组成。前不久由劳资部门牵头制定了企业分配方案,并在职代会上表决通过,此分配方案上关于平均奖的计算:分子部分是定额人员的XX与定额人员的XX的差值,分母部分是定额人员总人数(这个人数和定额人员出勤率有关系),此分配方案刚实行一个月,企业又直接决定(未通过职代会表决)将民工纳入平均奖计算,这样使得平均奖降低很多,为什么不通过职代会表决呢?企业解释说原分配方案文件上注明“最终解释权”归劳资部门,所以不需要通过职代会表决,由劳资部门解释就可以了。我想请教的问题是:1、上面所述劳资部门的“最终解释权”本身是否具有法律效应?2、即使具有法律效应,那么上面劳资部门的解释又是否具有法律效应,从法律上讲对文件做出那样的更改的解释会不会是超出了解释权范围?3、职工代表有没有法律权利要求企业必须通过职代会表决“企业(劳资)在原分配文件基础上更改为增加纳入民工计算平均奖这一方案”?4、假如劳资部门解释“民工也是定额人员”,这种解释合理、合法吗?
希望法律专业人士分条回答我的问题,最好详细点,主要是自己不怎么懂法律,先谢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