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多年前,市剧院建设的时候,我姥爷当时是经理(已故),有一块屋和屋之间的小空地,姥爷就让我爸在那盖间屋做门面房(约在市中心,那时还没我,现在我23)。当时也没合同,也没房产证,好像当时都不怎么办房产证。现在要拆迁建商品楼,开发商的评估竟然是9000元。跟刚从非洲回国的样。请问这样的情况没有房产证在拆迁赔偿方面应该怎么做?我以前看过一本法律方面的书,上面说,一个没有房产证的屋房子,如果占有超过20年,房子就可以说是属于个人的了,是不是这样呢?有当时建造房子的时候该院的一个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