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反诉具备什么条件

如题所述

被告反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反诉要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没有本诉就没有反诉,在被告没有反诉前,本诉的原告请求撤诉并被准许,被告不能提起反诉。
2、反诉只能由被告提出。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3、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理由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事实。
4、反诉必须是针对原告提出,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5、反诉必须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受诉人民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属于本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6、反诉必须具有诉权和起诉的条件,必须有反诉状,并按反诉的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如果书写反诉状确有困难,可以口头提出反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本诉的原告。不能以答辩代替反诉。
7、反诉与本诉能够合并审理。反诉和本诉是两个独立的诉讼请求,反诉的被告具有本诉原告的资格,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反诉不因本诉原告撤诉而使案件终结审理,同样,反诉的撤诉也不影响本诉的继续审理。
8、反诉必须依照《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反诉金额或者价额计算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反诉处理。
9、反诉必须是在一审对本诉作出裁判之前提出,裁判作出后,被告就丧失了反诉的权利。
反诉的成功率非常低。
在我国大多数刑事申诉案件中,如果案件没有出现新的关键证据去推翻原先的判决或结论,那么司法机关通常会维持原判。因此,可以说,想要通过反诉成功翻案的概率是非常小的
综上所述:在法院审理的民事诉讼过程当中,被告将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并且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相反请求,就是通常所说的反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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