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法治】跨国收养的法律适用模式

如题所述

在国际法律领域,跨国收养的复杂性在于其涉及多国因素的交织。各国为了保护本国公民利益,往往倾向于扩展法律适用范围,这导致法律适用问题变得尤为敏感。法律适用模式主要有两种:管辖权模式和冲突规范模式。


管辖权模式</以英国、美国、澳大利亚为代表,规定法院在特定条件下享有管辖权,如英国法例中,只要收养人在英国土域内或被收养人居住于英国,法律适用将统一为英国法。这种模式在“管辖权取得”与法律适用之间建立了平行关系,虽看似独立,实则紧密相连,以确保本国法的有效实施。


而更多国家,包括我国,倾向于采用冲突规范模式,进一步分为统一制和分割制。统一制如德国,通常统一适用收养人属人法,但德国法例中对某些特定情况如涉及被收养人同意或亲属权利的法律适用有例外,这反映了对儿童利益的优先保护原则,该原则在国际法中占有重要地位。


分割制则区分了收养成立、效力和解除的法律适用,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明确区分了这三部分。各国在此部分各有差异,有的国家如葡萄牙,侧重适用收养人属人法,而拉丁美洲一些国家则选择被收养人属人法。这种多样性反映了各国对保护各方权益的不同侧重。


然而,单纯依赖一方的属人法容易导致“跛足收养”,因此,兼顾双方的属人法成为解决之道。在实践中,各国试图在保护本国公民利益与适用本国法之间找到平衡,普遍倾向于本国公民作为收养人时,以收养国法为主,而本国公民作为被收养人时,以被收养国法为主。


在收养效力问题上,各国选择各异,有的国家如我国、法国,侧重适用收养人属人法,而阿根廷等国则偏向于被收养人属人法。这体现了各国对拟制父母子女关系背后权益保护的不同理解和执行。


最后,关于收养解除的法律适用,各国亦有所区别,有的保持与成立或效力部分相同的准据法,有的则有所调整。总结来看,各国在法律适用上寻求平衡,既要尊重收养关系的本质,又要兼顾各方权益。


对于收养大国而言,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和一致性是关键。通过合并效力和解除部分的规则,可能的一种改进方案是“以适用收养人属人法为主,被收养人属人法则为例外”,这样既能保护本国利益,又能兼顾国际间的合作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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