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法院的EMS里面只有传票一张,上面只有案由,没有起诉副本,不知道是因什么原因成了被告?而且要在一个礼拜开庭,在法律上是否符合法律程序?我是第一次开庭,法院这样做是不是有意偏袒原告,没有起诉状副本没有答辩状没有你说的举证通知书等材料,这个在民事诉讼法事是不是符合法律程序,如法院有意这样做,作为被告是不是应该维护自身利益起诉法院 (EMS袋子只注有开庭传票),还有种可能是法院故意与原告串通,是限于被告不利地位。根据您的说法,法院是不是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三条?那法院应当承担什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