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欠我货款38500元两年了,起诉后在法院调解下达成民事调解书,约定:1、被告于2019年3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货款38500元。2、其他双发互不追究。现在到期被告仍不给付,打电话一拖再拖,也不给明确日期。当时和解的前提也是到期一次性给付货款,现在被告对此再次违约,和解协议对违约这块的效力是怎么规定的,我可以在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要求追加上被告两年来的违约利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