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是指对国有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国有资产评估的目的在于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网友咨询:
国有资产在什么情形下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律师解答: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律师补充: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收购非国有资产;
(二)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应当办理核准、备案手续而未办理;
(三)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占有单位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财政部门可以宣布原评估结果无效。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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