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挂证处罚新规

如题所述

执业药师挂证处罚新规:对“挂证”行为严惩,由发证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

执业药师这6类行为,严查严惩:

01、伪造《执业药师注册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应当当场予以收缴并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执业药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执业药师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区、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单位,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执业药师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执业活动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04、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05、执业药师在执业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0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

②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或者无工作单位的,符合《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情形的。

③执业药师注册证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的。

④执业药师受刑事处罚的。

⑤其他违反执业药师资格管理相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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