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会存在已计提未发工资的情况?
1、属于当期的工资,但由于当期资金不足,需要以后再进行发放,但是提前进行计提的情况。很多小企业都存在这种情况,一般会好几个月不发工资,但是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同时为了准确核算未发放工资的数量和预缴时扣除,所以每月按时计提;
2、年终奖提前计提。这种情况是年终奖一般是在1月份发放,但是在12月份先计提,这个计提数与发放数不一定是一致的,因为很多大企业的年终奖审批流程会很长,需要根据全年的考核绩效发放年终奖,所以都是会在次年进行发放,但是计提还是在当年进行计提,待来年实际发放时在调整上年报表数据;
二、该部分已计提汇算清缴前未发放的工资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首先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该税前扣除对于企业而言是指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能不能扣除我们要从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入手,这是基本思路。
1、在《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企业发生的工资支出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所以从大框架上考虑是可以扣除的;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这条明确了三个概念范围:
(1)时间限度: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已经实际发放,一般是次年的5月31日前;
(2)扣除限度: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进行扣除,如果上年计提数比发放数金额大,超过部分是不能够扣除的;
(3)预提限度:该计提的工资数额是属于汇缴年度的,比如2021年计提的数在2022年5月31日之前发放,那这个预提的工资只能是2021年度的工资,不能将本属于2022年工资的在2021年计提并在2022年5月31日前发放,结果在21年度进行扣除;
三、税前扣除凭证要合理、合法、真实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的规定: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所以对于计提工资和发放工资要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原则。比如计提要有相应的考勤表,要是本单位员工,不能通过弄虚作假做假工资表计提来达到税前扣除的目的,要有相关人员的签字等;同时发放时要有发放记录,比如银行代发表、相应的发放审批手续,如果是现金发放要有相应的签收依据,同时发放工资表明细要与计提工资表明细一致,否则是不能扣除的。有的企业在年终为达到税前扣除的目的会多做工资表计提临时工工资,然后伪造现金发放记录,这种是存在税务风险的,是不能扣除的,具体的劳务合同或者是劳动合同、协议是否有?考勤表或者是个税申报记录、社保缴纳是否有都可以作为印证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