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之前劳动仲裁不服,上诉到法院,今天开庭时,看法官的意思,基本上认可我的诉讼请求:
1.我05年4月--08年8月41个月的社保(05年基本工资400 06年500 07年1000 08年1000)有合同为证,没问题。
2.三年半的经济补偿金3500,法官认可。
3.08年2月份的双倍工资差额1000元,法官认可。
4.06年8月至08年8月的加班工资共7000元左右,对方只出示了08年的考勤表和工资表(显示应该补偿加班费2200),08年以前的考勤表和工资表找借口说拿不出来,法官说要我自己举证,有点中庸的意思,我说被告举证是义务。
然后法官让我提出一个调解决的金额,我说12000,法官再调解,我说最低11000,不能再少.
对方律师说要请示被告单位,星期五给答案。
我回来后,感觉自己要求低了,心里不舒服
因为 经济补偿金3500 双倍工资差额1000 加班费7000 加起来就有11500元,虽然加班费这块法官没有明确表示,我想最少算2200的话 加起来也有7000元。还不算社保,社保我该要对方给多少钱呢?
希望高手帮我出出主意
我可不可以明天跟法官打电话,说我要更改之前提出的要求,法官会不会反感? 我一共要多少钱才合理呢?高手帮帮小弟吧!
我提出来的金额对方不同意的话,我有信心等法院判决, 那时候对方可能会付出更多的代价,光是社保补缴至少要1万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