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定的户籍证明是指公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如果是集体户,或身份证、或户口本遗失,则派出所可以出具你的“户籍证明”。
法律依据:《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因调查办案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户籍证明的,不受本规范限制。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以实际掌握的情况为依据,坚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尊重公民个人隐私相结合原则,依据申请人的申请规范出具户籍证明。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申请人分为单位申请人和公民申请人。
单位申请人是指因履行职责需要的国内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国驻外国使领馆及办事机构。
公民申请人是指被证明对象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证明对象的监护人。
被证明对象本人可以委托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办理。
第五条 申请人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的,应当向被证明对象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以下户籍证明:
(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项信息变更更正前的信息;
(二)曾经同户人员间有记载的家庭关系;
(三)户口注销情况;
(四)户口迁移情况;
(五)户口性质情况;
(六)未落户证明;
(七)银行实行实名制后,储蓄存折姓名与现居民身份证不符要求出具统一规定身份证明的。无工作单位的应由社区居(村)委会出具证明;有工作单位的应由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证明;
(八)公证、外事部门要求证明亲属关系、出生地和曾居住地等,依据内部户口信息档案资料记载;
(九)居民身份证号码升位、重错号及制作二代身份证;
(十)辖区内登记、发证一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口;
(十一)人在户不在的人户分离人员(派出所只负责出具在本辖区居住期间现实表现的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