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后债权债务到期总公司怎么处理

如题所述

一、 分公司 注销后 债权债务 到期总公司怎么处理 1.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所有对外的债权债务均应由总公司承担。但一般分公司都是相对独立开展业务,在注销时应由总公司对其进行 清算 ,并接收其资产、债权和未了结的 债务 。通过清算形成清算报表,确认盈亏,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总公司据此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2.总公司按合并报表的方式,以其净资产(亏损额)与总公司账面的拨款相抵并确认亏损。同时应将应承接的债权、债务一并并入总公司账内。 3.在确认亏损时涉及总、分公司的所得税问题,应多与税务联系(特别是总公司) 4.最后注销分公司的 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附注: 1、注销税务登记,需要资料: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 票及发 票领购本,填写注销 申请表。先注销国税,再注销地税 2、注销营业执照,先做公告,带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注销证明、填写注销申请表 3、最后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银行账户注销证明办理 二、总公司作为法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两者之间的区别及债务如何承担如下: 1、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却可以其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可否执行其分支机构财产问题的复函》明确答复,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由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具体体现,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属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仍为企业法人对外承担 民事责任 的物质基础。对企业法人的债务可以裁定由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负责偿还。 2、不具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债务,由企业法人负担。 (1)《 公司法 》第13条规定:“公司可以 设立分公司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7条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 保证合同 ,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因此产生的财产责任,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的,应当自行承担;如无偿付能力的,由企业法人负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作为 经营合同 一方当事人的保 证人 ,其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及发生纠纷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答复:此种情况应认定保证 合同无效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无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在有关保证责任的 诉讼 中应将该企业法人列为诉讼当事人,并承担保证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注册中国 商标 ,可以是个人或者企业主体,企业主体不分总公司或者分公司,谁先注册下来,就归属谁。注册成功后商标可以转让以及授权, 分公司注册 下来也可以转让或授权给总公司。当然分公司的商标与总公司的关系还要看总公司与分公司间资源分配关系,因为商标是无形资产的一种形式,也就是说商标是资产的一种形式,所以如果说分公司的商标与总公司毫无关系,也是不甚严谨的。 分公司注销后债权债务到期 应该由总公司承担,因为总公司是企业法人的身份,具有这样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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