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持有有效护照,并拥有回国或居住国的再入境权利及资格。
2、提出的申请资料真实且符合规定。
3、申请人在日本将从事的活动或身份、地位及停留时间符合出入国及难民认定法(1951年政令第319号,以下称「入管法」)规定的在留资格及停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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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人不符合入管法第5条第1项各条的任何一项。
请注意根据您的护照的类型、访问日本的目的、逗留时间等,手续和所提交的材料有所不同。另外、本馆的签证手续原则上需要通过本馆指定的代办机构办理。
(注)「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护照持有者必须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指定的代办机构办理。
属本馆管辖地区之内的申请者,咨询时,请直接与本馆领事部签证处联系。
另外、不属于本馆管辖地区之内的申请者,请向各自所管辖的总领事馆、常驻办事处等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