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找工作,不会因为被公司单方面违约而被迫失去应届生身份。实际情况中,公司违约,只不过意味着公司不录用了这部分同学,不代表毕业生就不能工作了。这部分同学可以继续寻找下家,大家双向选择,来去自由,谈不上后续会落到找不到工作的窘境。
每一个毕业生临近毕业之际,都要着手寻找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在参加校招时,有的同学就很有幸提前被公司录用,提前确定了工作岗位,对前途充满了希望,对未来充满了斗志,跃跃欲试,就等着自己去放开手脚大展宏图了。
这种情况下,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签订了带有法律意义的协议,它的全称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这种协议书对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即将工作之际,明确划分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这份书面表达形式,直接关乎到应届毕业生的档案、保险、户籍等一系列相关问题,不可谓不重要。
在就业市场上,历来都是用人单位占据主动权,毕业生基本上处在被动被选择的身份上,没有话语权,任人挑选,这就使得毕业生一旦获得了用人单位的认可,就此获得了一份工作岗位,都会倍加珍惜,视若珍宝。
工作中,都毫不惜力,拼了命的工作着,只为期望着能获得一枚长久的饭票。但是,天有不测风云,双方在选择过程中,难免会有看走眼的时候,导致后续工作中双方难以为继。
和平协商难以进行时,不排除用人单位会以釜底抽薪的办法直接对决毕业生,以让对方彻底失去希望,以图一劳永逸。走到这一步,双方都撕破了脸皮,毕业生无法继续工作下去,用人单位也要重新招聘新人。没有了继续合作的可能性,就只有着手把双方之间的所有往来全部了结,对毕业生适当给予补偿,此种争端才能平息下去。
用人单位单方面违约,对应届生的影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因为这种情况不过就是不再录用应届生了,不存在还能给他们缴纳保险的做法,这样对应届生来说,他们的应届生身份还能继续保留着,另寻下家时,不影响继续享受应届生身份的红利。再怎么说,“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总能遇到能够赏识应届毕业生的用人单位的,何苦纠结这一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