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章规定了人民警察的职权。
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担任人民警察的条件。
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警察的职责使命: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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