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工程施工中,工程结算与发票问题

如题所述

一,工程结算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根据建造合同约定向业主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本科目应当按照建造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二,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按应结算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合同完工时,将本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对冲,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建造合同已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四,开具发票时,冲销以前做的分录
借:应收账款 红字,
贷:工程结算红字。然后根据发票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拓展资料: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
(1)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 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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