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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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的:根据当地的城乡医保(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参保人员发生符合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按一定比例支付:
(1)基层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付标准100元,报销比例85%;
(2)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500元,报销比例7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800元,报销比例6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1000元,报销比例55%;
(3)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省内跨市异地就医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1500元,报销比例45%;跨省异地就医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2000元,报销比例35%。
2、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费用结算标准:
(1)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自行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
(2)省内跨市异地就医起付标准1500元,报销比例25%;跨省异地就医起付标准2000元,报销比例20%。
3、以上参考资料来源:《鸡西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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