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在小城镇建设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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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参考:小城镇建设中房地产开发的作用及应注意的问题
一、小城镇房地产开发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的房地产行业首先在大中城市发展起来,小城镇房地产开发一直受到政府和实业界的双重忽视,因此,起步较晚,时间不长,在目前的开发实践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具体如下:

(一)土地资源利用率低,浪费现象普遍存在。由于我国多数小城镇基础薄弱,地势有限,使得现代城市的功能分区在小城镇没有形成,生活区、工业区和商业区混杂在一起,没有形成相对独立和完善的居住区。而且,不少小城镇往往沿过境公路开发房地产,形成以公路为核心的城镇,不仅用地结构松散,有限的土地资源浪费现象严重,而且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难以形成规模效应,成本非常高,直接导致小城镇配套公共服务不健全。同时,一些开发项目未批先占、乱批乱占,既导致城镇布局缺乏整体性,更导致土地浪费、闲置。

(二)开发档次不高,地方特色不明显。小城镇房地产开发的投资主体资金实力弱,多数是乡镇企业和城镇居民,而且,小城镇建设用地相对较低,因此,绝大部分开发商采取外延扩展,多为平房和低矮的楼房,布局松散,占地面积大,建筑密度低。居民房屋与乡镇企业的厂房车间大同小异,都是清一色的方形“钢筋混凝土”。如此城镇风格,不仅使全国城镇面貌雷同,而且丧失了特色和个性,丰富而多姿的地域特征、民俗民风、人文传统和历史积淀不能被融入和表现。

(三)缺乏环境意识,生态遭到破坏。在小城镇开发中,开发商往往缺乏环境保护意识,对于小城镇的自然环境和植被的价值认识不够,为了扩大建设面积或者仅仅节省成本,就对环境和植被进行肆无忌惮的破坏,乱开发、乱建设非常严重,生态风险居高不下。小城镇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缺乏体系,公共服务不健全,导致污水横流,垃圾乱倒,成批未经处理的工业废弃物和日常垃圾被直接堆放在镇区内,极易引发各种传染疾病的蔓延。

(四)业主式社区难以形成,物业管理落后。由于小城镇的“旁河而居”或“依路而建”的特点,居民住宅分散、杂乱,难以形成相对封闭的社区;即使在集中的住宅小区内,也面临着户数少、规模小而难以开发物业管理的难题。而且,住房产权多元化,公房、私房并存,城镇居民的收入、生活水平参差不齐,对物业管理水平需求不一,物业管理费用收缴困难。总之,小城镇面临着,从业人员少,业务水平低,基本上处于一种各自为政的无序状态。

(五)产权交易不规范,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伴随着小城镇的发展,产权流转也日益活跃。但是,在产权流转过程中,缺乏法律和制度约束,交易活动极不规范,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开发部门不经过政府的审批,不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私自将旧城改造中还建余下的商业门面和住宅以市场价格出售和出租,从而逃避向国家缴纳土地开发收益。一些用地单位将房屋或使用场地出租,或者将划拨无偿使用的土地通过私下交易转给其他使用者,以获得大量的土地增值收益。还有一部分以“联营”、“租赁”等“合作建房”的形式,在不办理固定资产的转移的情况下发生交易行为,不仅导致土地资产流失,还无法征收税款。

二、小城镇房地产开发不健康的原因

小城镇房地产开发中的这些问题,导致国家资源的流失、浪费,造成生态环境的恶化,更影响小城镇的健康发展,增加了进一步发展的成本。那么,什么原因使得小城镇的房地产开发处于这种不健康的状态呢?总体而言,既有宏观的体制原因,也有微观的操作实践的因素。

(一)城镇建设规划不健全,房地产开发处于盲目状态。发达国家的城市化经验表明,科学、适当超前的规划,是城市良性、健康发展的关键,必须要有健全的、具有约束力的城镇发展规划,以土地的用途管制和城镇的功能分区,保障城镇的有序发展。在我国的小城镇发展过程中,建设规划极不完备。一方面是规划编制不合理,缺乏科学性、预见性和超前性,致使小城镇建设先天不足;另一方面是规划缺乏效力,房地产开发单位变着法子违反编制好的规划,管理部门也不认真执行,使小城镇发展几乎处于自然的处延扩张式的发展状况,形成重数量、轻质量的粗放型发展模式。

(二)开发主体实力不强,建设资金投资不足。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小城镇建设过程中的国家和集体的投资逐渐减少,而有实力的大型房地产开发商还没有大举进军,因此,小城镇开发主要以个人住宅和商用投资为主,形成小而分散的开发格局。对于小城镇建设的商业性贷款,特别是中长期类贷款严重不足,从而导致小城镇建设初期投资不足,不能进行整体规划和规模建设,造成后期规模扩张困难和改建的压力巨大。政府没有固定的预算支持小城镇建设的基础设施,完全依靠预算外的土地出让金。对土地出让金的过度依赖,直接导致土地价格的高抬,形成农民进城难和投资开发商进入难的“二难困局”。同样由于资金的缺乏,使得在小城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素质不高,多属农村建筑队,技术人员少、开发经验不足等问题,小城镇建筑的质量整体不高。

(三)小城镇房地产开发管理体系落后,配套政策没有形成。目前我国小城镇处于“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状况,出现条上“管得着,看不见”、块上“看得见,管不了”的局面,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协调管理难。而且,城镇政府的职能不明晰,存在着比较严重的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等问题,行政效率低下。与此同时,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不仅影响生产要素在城乡间自由流动,而且使得农民进城受到诸多政策性壁垒,导致小城镇人口聚集不高而发展缓慢。最后,我国土地使用制度以及流转制度的不健全,直接影响城镇的建设和发展。

(四)小城镇建设法律制度建设滞后,房地产市场发育不完善。在市场经济已经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小城镇建设必须在健全的法律制度下,依据市场来配置资源。但是,我国关于小城镇建设的法律制度建设不适应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土地供给缺乏相应的法律和规范,导致市场机制不健全,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市场信息不透明,致使小城镇建设违法投机行为不断不出现。也因为此,小城镇房地产统一市场体系没有形成,缺乏健全而灵敏的价格机制,市场人为因素影响大,房地产价格混乱,房地产交易行为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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