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法律要求高层民用建筑要设置避难层

如题所述

楼上回答的是已经作废的国家标准,现行标准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关于避难层的设置要求如下:
5.5.2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2 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 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m²计算。
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5 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6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7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 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9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5.5.24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0m²确定。
2 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
3 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4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5 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6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5.5.24A (2018年局部修改版)3 层及 3 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²(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 1 间避难间;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 12m²,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 5.5.24 条的规定。
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5.5.3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避难层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5.23条有关避难层的要求。
以上答案供朋友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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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10-15

  国家出台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要求,详见下文: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层。

  2、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3、 避难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0人/㎡计算。

  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

  5、 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

  6、 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7、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

  8、 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