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如何界定?

是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就算接触职业危害,还是指超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限值才叫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

1、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2、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的;

3、可能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

4、可能产生石棉纤维的;

5、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危害范围的。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扩展资料

职业病防治法》对于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有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符合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等要求。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十七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第三十二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职业病危害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4
  可以参考《职业病防治法》
1、第三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职业史;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1
根据法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就是
但这样操作是存在异议的,比如偶尔去涂装线视察的经理,是否认定为接触职业危害,没必要吧
所以工厂应制定自己的认定标准
建议仅一线员工列为职业危害岗位
当然如果公司实力雄厚把所有人员都列入也是可以的追问

法律法规,哪里有明确的界定,具体法律法规,哪一条?顺便再解释一下。

追答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5-10-15
首先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义是只要对人体有害的都是危害因素,无论浓度是否超标,都是有害。其次,体检属于预防,不是判定,不能因为岗位浓度没超标就忽略,追问

那些坐办公室的都要去体检,要预防了哦,因为空气中都有粉尘,因为他们的工作环境没有达到无尘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