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未注明投资款怎么办?

股东原来出资1000万,付款时未注明“投资款”,当时公司直接当做实缴出资处理。现在市场监管局抽查时不认这笔出资,事务所也不愿对此出验资报告。由于出资是几年前的了,资金早已使用,现在公司账户里只有200多万。我能把1000万当作借款,然后退回去200万,当作还款给该股东,然后这200万再由该股东注明“投资款”打进来,然后这200万再退回去还给股东,然后再由股东注明“投资款”打进来,如此重复,直到满1000万为止么?

股东是指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并凭借出资享受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个人或单位,是公司的投资人公司的股权持有者。因此,股东的最基本义务即是出资义务。实务中可能出现,股东在签订出资协议后,不按期缴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针对股东不出资的情况,可以由以下方式进行处理:1、在经公司催后股东缴纳出资后,股东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的,公司股东可以召开股东会就解除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2、其他已经按照约定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不出资股东的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3、通过股东会或公司章程对未出资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7-06-07
如果当时股东确实是向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缴入1000万,有银行单证,只是因为缴款单或者进账单上没有注明“出资款”,而资金也确实是公司经营用掉了。(一定要有会计凭证、会计账册等会计资料可以查实)
现在监管部门不同意作为股东出资,只能:
首先将出资款转为债务:(借:实收资本1000万 贷:其他应付款-xx股东 1000万)
这样,只要账面有货币,就可以归还给他:(借:其他应付款—xx股东 贷:银行存款)
而他重新向公司缴纳出资款:(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而且为了避免以后的麻烦,最好委托注册会计师出个验资报告
但是因为公司只有200万货币,按照你的设想,将这200万循环地还给他投进来,从会计的账务处理来说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注册会计师没办法验资,因为按照验资操作规范,货币出资必须要取得三件证据:进账单或者缴款单(必须注明投资款和出资人)、银行对账单、银行询证函,由于200万循环收付,对账单和询证函反映账面余额只有200万,是不能作为验证1000万出资额的证据的,所以无法出具验资报告。而且这样一笔款反复投入,将来检查是否能通过也难说。
提两个建议:
一是向市场监管局申诉,因为有会计资料载明确实已经缴入公司账户而且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可以申请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不是验资报告),因为审计不同于验资,可以实施其他审计程序,查实资金的投入和使用,但是一定要经市场监管局同意,否则没有意义。
二是账面有多少钱就还给股东多少钱,不足部分请股东想办法暂时凑一下,一次性向公司重新缴纳出资款1000万元,委托注册会计师验资后,立即归还欠股东的其他应付款,这样就一次性解决了出资证据的问题。
如果两种办法都不行,那就公司有多少钱还股东多少钱(通过其他应付款),而股东根据手头现有资金重新缴纳出资(注明出资款和出资人,账列实收资本),从而分期重新缴足1000万元出资,并且将1000万其他应付款逐步全部归还股东。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