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收到的发票变为失控发票,被要求补税和退税款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出口企业。2015年9月在一个日资公司A购买了一批货物,对方也给我们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我们按照正常流程认证,抵扣税款,都没有问题。
在本月,2017年7月,被税务局专管员通知,该日资企业因为从1月起未报税而被列为了异常户,而且他们企业的日本法人已经离开中国,似乎是已经不打算继续经营了,企业也没有人在经营了。
专管员说当时我们收到的发票现在变为失控发票了,需要补交各种税款一大笔。
我现在感觉很困惑,当A公司仍在正常营业,我们收到的发票正常认证也没有问题。怎么过了两年还会出现问题呢?怎么会牵连到正常合法经营的我们呢。
我们联系税务局,结果找不到谁来为我们解决这个问题,难道要我们去承担这些税款?我实在想不明白。
请问有人知道怎么能解决这个问题么,是投诉也好,联系税务局的某个部门也好…不希望再被税务局踢来踢去了。
需要根据失控发票的产生原因具体分析,一般不存在补税和退税款的问题。
按《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文)规定:失控发票,暂时不得抵扣,移交稽查处理。如果是税务机关的原因造成的,可以抵扣;否则不能用于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明确:如果开票方已经申报并纳税,受票方可以抵扣。程序上要求,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出一个已缴税的证明。
1、系统认定为失控发票时,暂停抵扣,等待稽查。不存在“补税”和“滞纳金”的问题。
2、如果是税务机关原因导致的失控,或者是因为开票方走逃但走逃前此票已经纳税,则查明之后,可以抵扣。纳税人应该关注税务机关查处的进度。
3、最后,在不构成虚开的前提下,开票方走逃,是开票方的责任。
如果开票方最终落网,不论走行政处理渠道还是刑事处理渠道,则补税后,收票方也可以抵扣。收票方如果不知道对方被补了税,或者不知道可以抵扣,也就吃亏了。
如果能找到对方企业的人,让他们重新进行报税。能不能把公司的异常户取消,从而将失控发票变为正常?
追答金额特别大的话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旦出现复议以后企业再想退税什么的就难了
追问如果不复议的话,这次的发票问题没有任何办法能够解决吗?
追答是的
追问谢谢。那么,除了补交退税,还要交其他的费用么,如企业所得税等
追答这个问税局吧,让补什么就补吧,企业自认倒霉了
追问真是要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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