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请求权的效力是什么?

如题所述

应然性之请求权与所有的第一性的权利一样,其效力是不完全的,仅仅表现为‘给付授予力’,作为权利的主体,可以接受义务人的义务履行的结果,而请求权中的‘给付请求力’和‘保护请求力’只是作为一个待命状态的核武器仅仅起到威慑的作用,是‘隐而不现’的。在请求权概念创建之初,就是由于停留在应然性之请求权的层面,
所以使债权的概念成为多余,无论请求权成为多余,还是债权成为多余,都说明债权与应然性的请求权具有相同的含义。应然性的请求权在义务范围内,与之相对应的是义务。在应然性请求权的含义上,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温德夏特会说债权是对特定人的请求权,物权则是对万人的无数的请求权的集合。而实然
性之请求权是具有完全效力的请求权,它不仅具有应然性之请求权所拥有的‘给付授予力’,还具有‘给付请求力’和‘保护请求力’,实然性之请求权的行使必然在法律上有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样才能完成其弥补因权利受到侵害所遭到的利益损失之使命。所以,实然性之请求权是以权利救济的手段出现的,是因为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第二性的权利”。张文中的应然性请求权和实然性请求权,是从效力角度对请求权所作的划分,如果从权利角度来理解呢,前者相当于原权利,只是规范着一种秩序,让权利人知道他能够做什么,义务人应当做什么而已”,后者就相当于原权利受到侵害后被侵害人享有的救济权。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应限定在实然性请求权内,即原权利收到侵害后,被侵害人得以向加害人要求赔偿或者向法院请求救济的权利。因为甚至契约关系中的请求权也是‘隐而不现’的,如果不是契约被违反(或侵害)或者有被违反之虞,那么契约就没有请求之必要,有谁见过在正常状态下存在的请求权?如果仅仅是督促对方履行,与对别人说‘你不许打我的孩子’‘你不许侵占我的房子’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两者一样丝毫没有法律上的意义,而关于到履行期限的请求,在相对人积极履行的情况下,与其说是权利人的请求,不如说是权利人的接受更为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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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9-06
要求相对人履行一定的行为,从而实现自己的权利。追答

还有不作为

第2个回答  2016-09-05
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追问

这个是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