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的警衔审批

如题所述

(一)批准权限
1、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十三、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2、警衔晋级批准权限适用前项规定。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分别由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批准。
3、警衔降低的审批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二)审批程序
1、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审批程序,依照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2、警衔晋升、降级、更改的审批程序适用前项规定。
3、按照有关规定不保留警衔、更换警衔和取消警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警察机关政工部门办理手续,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备案。
4、警衔正常晋升的部分衔级的审批程序可适当简化。
(三)办理时间
1、警衔的首次授予和晋极的审批工作,每年办理两次,各地应将截至3月底和9月底的拟评授警衔人员的有关材料,分别于4月底和10月底前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2、副厅级以上职务人员的警衔审批工作,可随时办理。
3、警衔降级的审批工作,可随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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