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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扩展资料: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工资按月发放,隔月发放违法,不发工资;逾期不支付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拖欠工资;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参考资料来源: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联系方式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