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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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搜索到的答案,都一致说——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任何一方有连带偿还责任,这好像不合逻辑吧?】
——【根据法律上“举重以明轻”的原理,这里特别规定“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才需连带承担债务,那么,是不是等于说,如果双方都健在的的话,夫妻一方对共同债务只须最高按一半份额来承担责任呢?】
前面一条规定是“一方对共同债务连带赔偿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偿”,但没规定“共同债务必须连带赔偿”吧?如果这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第二十六条的特别规定,是不是画蛇添足,显得多余了?立法者的本意应该是另有所指而不会多此一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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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