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四川泸县的,我的学生2008年9月买的保险,保期是一年。我校学生陈静(9岁)于2009年8月3日不幸溺亡,家人在悲痛之余,到保险公司申请赔付,而保险公司只赔付二千元。而去年我校也发生过相似事故,该学生获赔2万元,而当时的保额只有24元,今年的保额变成40元了,而死亡的赔额反而缩小10倍了?请问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急求答复!谢谢!
一个伤心的教师
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费 40元
保单是这样写的:
险种名称 保险金额
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 人民币 壹万元整
附加意外医疗保险 人民币 二千元整
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人民币 陆万元整
保险费合计:人民币40元 注:未成年人的死亡保额按照保监委有关规定执行
该生是在河边玩耍,不幸溺亡,不存在是保险公司免责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