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2-12-02
为查清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向案外人调查取证,并就被调查人了解的情况依法制作笔录予以留存。
解析:
(1)《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129条规定:“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6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2)《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根据上述规定,为查清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向相关单位调查取证,并就被调查人了解的情况依法制作笔录予以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