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启动再审如何取证

如题所述

律师启动再审取证流程为:
1、再审当事人的举证时限:
对于申请当事人关于再审新证据的举证时限,《若干规定》使用了“申请再审时”的提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本意,是将再审新证据的提出时间,限定于再审程序启动之前,即“申请再审时限”是相对于再审审理而言的,应当包括当事人递交申请再审书状、人民法院进行形式审查和对再审事由进行实质审查阶段。但是,如果允许当事人在这段时间内任意提出再审新证据,显然不利于尽快固定争点,不利于法院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为此,必须进一步明确申请再审当事人提供再审新证据的期限。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的证据释明制度,对于涉及到原审裁判事实认定的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再审申请的法官或者合议庭应当告知申请再审当事人可以提出再审新证据,并指定其提出期限,逾期举证的不作为再审新证据对待处理,通过法院的释明,可以引导申请再审当事人有效地举证,同时也有利于及时发现再审新证据,提高再审审查的质量和效率。
2、对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若干规定》仅对申请再审一方当事人再审新证据的举证时限作出了规定,却没有明确对方当事人可否提供再审新证据,以及提出再审新证据的时限。笔者认为,针对申请再审一方的再审新证据,对方当事人完全具有抗辩性地提出再审新证据的权利。只是其提出的证据应当符合再审新证据的条件,而且必须是针对再审新证据提出的抗辩。
再审新证据往往是申请再审一方当事人首先提出,对方当事人可能并不知悉,人民法院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发送举证通知,告知其有提供新证据的权利、时限及逾期的后果,以平等地保护当事人举证权。由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提供了新证据,可能启动再审,也可能不启动再审。因此,对方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举证时限,并无相对确定的时间可供掌握。对于申请再审时提出了再审新证据的都召开听证会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因此,可以将对方当事人举证时限与听证制度相衔接。对于提出再审新证据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召开听证会日期,并将对方当事人再审新证据睥举证时限确定为听证会召开之日。
再审的条件:
1、主体条件
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权提出申请再审的,只能是原审中的当事人,即原审中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判决其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2、对象和范围条件
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判,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作出的依法可以上诉,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的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判。可以申请再审的调解书包括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基础上制作的调解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范围条件还包括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
3、事实和理由条件
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具备以下的法定事实和理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具有以上任何一个实质性条件的,当事人都可以申请再审。
综上所述,案件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则需要的材料包括需要申请书、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作出二审裁判文书不足三个月的需要提供证明裁判文书生效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生效的相应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指令再审的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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