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票不可以抵扣。
工会经费属于工会组织的收入,不是企业的收入;工会经费的支出,属于工会组织的支出,不是企业的支出。
即使企业没有设立工会组织,其工会经费支出,也是企业代职工组织管理的支出,不是企业的支出。
因此,工费经费支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列支为企业支出,更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企业计提缴纳的工会经费,凭借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税务机关开具的代收工会经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用税收缴款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等三类凭据作为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凭据。这才是属于企业的支出,而这些凭据,不属于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