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起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2500米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为单一功能的饮用水功能区,将饮用水功能区全部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
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是以饮用为主导功能的多功能型水功能区,将取水口上游2~3km至下游100m的河道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但不超过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的上边界。
河网地区和感潮河段的水源地,其下游保护区范围可根据水流状况适当扩大。
有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堤防之间的区域。
无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设防洪水位所能淹没的陆域,未定设防洪水位的河道可按河流5年或10年一遇洪水位划定。
如水功能区未划及对岸,则保护区水域宽度以水功能区在河流中的边界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了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和修订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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