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9-09-05
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 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 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也就是说,目前,我国的档案保存一般在两个地方:
1.干部身份人员的档案一般在当地的人才服务中心或人才市场
2.职工身份人员的档案一般在当地的就业管理中心
3.机关或事业单位可以单独保留各自工作人员的档案;一些国有大型企业也有档案保管权。
因为按中组部,人事部的规定,个体私营企业及非公单位没有人事管理的权限,他们的人事档案应交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进行管理并为其办理人事管理人才流动的相关手续,对非公单位的所有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
由于人事档案属于特有资料,只有国家规定有资质的单位才可以保存。不知道贵单位是否具备这种资质,要不然可以委托公司注册所在地的人才服务中心(有的地方叫人才市场,是事业单位)代管,缴纳一部分管理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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