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昌:简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如题所述


马克昌:深入剖析犯罪论体系的多元与挑战


犯罪论体系,一个以知识统一为基础的理论框架,历经多个阶段的发展与调整,构成了我们理解刑法的核心元素。从古典的李斯特和贝林体系,到迈尔的简化,再到梅茨格尔、韦尔策尔和川端博的创新,每个阶段都为犯罪的认定增添了新的视角。


古典时期,贝林的构成要件理论将犯罪划分为客观与主观两部分,尽管这一划分具有洞察力,但其内在矛盾却难以忽视。迈尔的贡献在于简化犯罪阶层,将之归结为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尽管初期理论粗糙,但这是迈向现代化的重要一步。


梅茨格尔的犯罪论体系则以行为、不法和责任为核心,区分了客观违法性(狭义构成要件)和主观要素。他的客观违法论强调构成要件的重要性,然而,过于侧重行为论可能导致主观构成要件的缺失,混淆了违法性和构成要件的本质。韦尔策尔的主观目的论,特别是其对故意与过失的区分,为刑法学增添了维度,但也带来了责任判定的复杂性。


川端博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吸收了韦尔策尔的目的行为论,将故意与过失纳入构成要件,强调行为无价值和违法性阻却事由,这反映了日本刑法学的进步。然而,他的体系也并非无懈可击,如责任能力与犯罪主体的区分、犯罪客体与保护客体的阐述,以及对故意、过失处理的局限,都留下了探讨的空间。


任说的观点提出,正当化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行为的违法性,但对错误的认识是否可以豁免,仍存在争议。川端博的体系尽管体现了进步,但仍面临深层次的理论挑战。


尽管这些犯罪论体系各有千秋,但它们都并非完美,每个阶段都在弥补前人的不足,同时也揭示了新的问题。这正是刑法理论发展中的多元与动态,每个理论都在寻求在实践中找到最合适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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