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质权普通

如题所述

在设定普通债权质权的过程中,书面形式被视为必要条件。中国担保法第78条和79条明确要求以股票和知识产权财产权入质时,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对于有价证券入质,虽然第76条未明确规定,但基于中国法律对书面形式的一贯重视,以及第64条中“质押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可以推断出在有价证券和普通债权入质时,书面形式也是不可或缺的。

大陆法系的立法通常规定,债权设质必须通过书面债权契约来确立,即使有债权证书,也需要将其交付给质权人。然而,证书交付并不足以产生留置效力,因为债权证书仅作为债权的证据。因此,有学者建议可以通过观念交付,即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债权入质。但出质人持有证书而不告知质权人,不应导致质权不成立,而应视为无证书债权。出质人对证书的保密行为不应损害质权,除非证书已交付给善意第三人,此时质权的优先顺序将由通知第三债务人的时间决定。

对于债权设质的通知,各国法律有不同的看法。在债权质权的成立和对抗第三债务人方面,通知的作用各不相同。通常情况下,为了保护债务人免受意外损害,以及维护债权人的自由处分权,一般债权设质时,将通知第三债务人视为对抗要件更为合适。债权证书的交付与通知一起,作为债权入质的公示方式,无证书债权上复数质权的先后顺序则依据通知时间确定。

在质权人与第三债务人为同一人的情况,如银行存款客户以存款单担保贷款或保险合同投保人以保险单质权借款,无需再进行通知,因为质权关系已经明确。总的来说,书面形式和通知在债权质权设定中扮演着关键角色,以确保法律关系的明确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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