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什么不属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如题所述

普通办公场所,学校及教育机构,医院及医疗机构,环保监测机构。
1、普通办公场所:包括的办公室、商场、酒店、娱乐场所等,其生产经营活动属于性的商业性质,在日常情况下不具有特殊的危险性,不属于《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2、学校及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等教育机构,这些机构的主要活动是教育培训,不涉及高危险性的产品或工艺,不属于《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3、医院及医疗机构:虽然医疗行业涉及到对病人的治疗及手术等操作,但在日常运营中严格遵守各项医疗安全规定,具备一定的安全控制措施,因此不属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不属于《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4、环保监测机构:主要负责对环境污染、空气质量、水质监测等工作,虽然接触到一定的危险物质,但其主要任务是进行监测和评估,而不是直接生产危险品或进行高风险操作,不属于《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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