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与公司法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但公司未在工商局进行变更,请问此股东与公司还有法律上的有关系吗??

我于2011年5月份入股于南京一生产型公司(原来是贸易型公司),合伙经营一年时间下来,我发觉法人

吴处理事情、平常的工作和自己家里急需钱等等方面,致使我不能再与之共事下去,决定在2012年9月13

签订关于股份转让的第一份协议(内容是由法人吴制定,我没办法只能签)又于2012,11,25在法人吴

的安排下和他的朋友友(张)签订一份股份转让协议,内容就是把股份转让给张,而又在于2013年6月28

日,又签订一份和法人吴的股份转让协议书(因股金一直没有完全给我,我又急需要钱,因为投资入股

的钱都是从银行贷款的),
上面所有的几份协议书我都有原件,最后一份协议书内容有这么一款:从签订协议开始,本人与南京***

公司和法人吴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在我离开南京时我把工商局所需变更的材料都签好字,只等公司法人

直接去工商局办理就行了,可是到今天为止,工商局备案上还有我的名字,请问这些协议书签了起法律

作用吗?现在的我还与此公司有任何债权债务上的关系吗??

公司股东变更,没有向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原登记信息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第六十九条规定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追问

你好,非常感谢你的谢心回答,请问这几条与我可有关系??我是否存在法律责任?

追答

你依然是公司法律意义上的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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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5-19
有一点我没看懂,转让总价20万,你的协议书上看来,20万已经结清了,但你的问题中描述貌似第三份协议签署以前,转让价款尚未结清,如果没结清,那么你粘贴出来的协议可能会导致尾款无法收回,存在法律风险。

1、3份协议你手中都有原件,虽然没有看到前两份协议,但我认为公司的债权债务应该与你没有关系了,因为标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即使没有合同,你也只对出资额,即20万元负责,赔光了事。从粘贴的协议来看,你拿回的款项全部来源于吴和张,不应该属于抽逃出资。

2、你手中的全部协议文本我认为是起法律作用的,工商局未进行变更也不证明你没有转让股权,工商局只承担备案义务,无法实施逐个监管,我倒是认为没有进行工商变更对吴更为不利。因为一旦公司状况变好,不道德一点,你甚至可以自恃工商登记信息向公司申请分红,这点上对于现在仍然实质性全资经营公司的吴来说,存在法律风险。而协议中约定你愿意配合办理工商变更,公司经营仍归吴,没有办理工商变更(工商局有规定30日内进行变更,但一般执行不够严格),我认为属于吴的责任。

(上述意见系根据问题描述作出的判断,不代表一定符合实际情况,如需动用司法手段,请在实际工作中咨询专业律师)追问

就是因为法人一向行为恶劣,以前还坐过牢,我那时不懂这些,当时想看看公司经营财务报表都不允许,那时我走之前听财务说公司欠外面款项约有关300多万了。。。而现在法人已关了厂门人也不见了,所以我才来问这个事情,望各位朋友提供意见,我家里现在就指望我一个人了,本身家里条件不好,又欠了高额利息,请各位朋友们帮帮忙忙!!!

追答

这种情况也不罕见,你自己没亏钱就算好事吧~我觉得从你给出的条件来看,我认为是没有什么法律风险的,楼上的答复只是工商法规方面,工商法规到现在应该约束不到你了,只能去约束公司,你手中的协议只要有效,你就不用再承担股东义务。但根据你的描述,我觉得没有什么内容涉及到令你的协议无效的内容。

公司欠款是公司的事,公司本身也只承担有限责任,更何况你持有股权转让证据,工商局备案与否、变更与否,都是公司的责任,需要公司存活下去的人(吴)才有麻烦,对你没什么约束。

我见过类似情况:公司2个股东,其中一个退股,股权由另一股东收回,但工商变更未变动,原因是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依然要求至少2名股东,变更的话,就会变成1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之前的性质大不相同,而工商局也不愿意做这种操作(小地方工商局没见过那么多种案例,甚至很多小工商还固执地认为公司就应该2-50名股东,不能例外)。因此始终没变动,而最终公司因环保处罚关停,一切责任只能由仍在经营的股东承担,净身出户的股东人都没地儿找去,但即使找到,出户股东也持有股权转让协议,证明近三年已经不在公司经营或任职,没有证据证明其出户是使用公司资产回购其股权的,股权也是转让给现有股东,不是新股东。因此出户股东不承担任何责任。

所以,我觉得你只要是20w已经全部收回,就没必要再担心公司的问题。

第2个回答  2014-05-19
  五年(甲申,公元前3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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