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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所述

开硬笔书法培训班需要什么证?

首先,除了一首过硬的硬笔书法功夫外,还得有一个硬笔书法家的会员证,或者是多次参加各类硬笔书法大赛入展获奖的证书。

其次,如果要办书法班,起码需要一个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同时需要在教育局备案,缴纳风险抵押金,办理消防验收合格证,有了这些就基本可以开始了。

书法护照使用规则?

根据《一九四九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的鉴定标准》分为:作品一律不准出境,原则上不准出境和精品不准出境三类。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文物进出境审核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文物局负责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工作,指定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承担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是文物行政执法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国家文物局汇报工作,接受国家文物局业务指导。

第三条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由国家文物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联合组建。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编制、办公场所及工作经费。国家文物局应当对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业务经费予以补助。

第四条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7名以上专职文物鉴定人员,其中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不少于5名;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技术设备;

(三)工作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根据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的需要,指定具备条件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承担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使用文物出境标识和文物临时进境标识,对允许出境的文物发放文物出境许可证。

第六条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不得在文物商店或者拍卖企业任职、兼职。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

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应当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文物博物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经国家文物局考核合格。

第七条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审核工作高效公正。

第八条下列文物出境,应当经过审核:

(一)1949年(含)以前的各类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二)1949年(含)以前的手稿、文献资料和图书资料;

(三)1949年(含)以前的与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实物;

(四)1949年以后的与重大事件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代表性实物;

(五)1949年以后的反映各民族生产活动、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和宗教信仰的代表性实物;

(六)国家文物局公布限制出境的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作品;

(七)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以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

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定期修订并公布。

第九条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在文物出境前填写文物出境申请表,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文物出境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出境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文物,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文物鉴定人员参加,其中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不得少于2名。

文物出境许可证,由参加审核的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共同签署。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一致同意允许出境的文物,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方可加盖文物出境审核专用章。

第十一条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标明文物出境标识,发放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查验文物出境标识后,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文物出境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留存,第二联由文物出境地海关留存,第三联由文物出境携运人留存。

经审核不允许出境的文物,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登记并发还。

根据出境地海关或携运人的要求,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可以为经审核属于文物复仿制品的申报物品出具文物复仿制品证明。

第十二条因修复、展览、销售、鉴定等原因临时进境的文物,经海关加封后,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查验海关封志完好无损后,对每件临时进境文物进行审核,标明文物临时进境标识并登记。

临时进境文物复出境时,应向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申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对照进境记录审核查验,确认文物临时进境标识无误后,标明文物出境标识,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

第十三条临时进境文物在境内滞留时间,除经海关和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批准外,不得超过6个月。

临时进境文物滞留境内逾期复出境,依照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因展览、科研等原因临时出境的文物,出境前应向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申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按国家文物局的批准文件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临时出境文物复进境时,由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

第十五条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在审核文物过程中,发现涉嫌非法持有文物或文物流失问题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和国家文物局报告。

第十六条文物出境标识、文物临时进境标识和文物出境许可证,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指定专人保管。使用上述物品,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文物流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文物出境标识、文物临时进境标识、文物出境许可证、文物复仿制品证明和文物出境申请表,由国家文物局统一制作。

第十九条尚未组建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建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组建前的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由国家文物局指定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承担。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文化部发布的《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同日废止。

《文物出境审核标准》

说明:

一、为加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防止珍贵文物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制定本标准。

二、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在开展文物出境审核工作时,执行本标准。

三、本标准以1949年为主要标准线。凡在1949年以前(含1949年)生产、制作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原则上禁止出境。其中,1911年以前(含1911年)生产、制作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

四、少数民族文物以1966年为主要标准线。凡在1966年以前(含1966年)生产、制作的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文物禁止出境。

五、现存我国境内的外国文物、图书,与我国的文物、图书一样,分类执行本标准。

六、凡有损国家、民族利益,或者有可能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文物,不论年限,一律禁止出境。

七、未列入本标准范围之内的文物,如经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确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禁止出境。

中国书法家协会2021会员啥时间?

2021年3月16日

中国书法家协会第八届主席团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中国书法家协会个人会员入会条件细则》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申报材料和方式有变化

请及时关注了解

中国书法家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细则

(中国书法家协会第八届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部分修改,2021年3月16日通过)

根据《中国书法家协会章程》有关规定,修订本细则。

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中国书法家协会章程》,遵守《中国书法工作者行为守则》,并符合入会条件的,可申请加入中国书法家协会(以下简称“中国书协”)。

一、申报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五类条件之一,可申报对应类别的会员,不可跨类别申报。

(一)书法创作类

在创作上有较高水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由中国书协主办的“全国届展”(全国第X届书法篆刻作品展览)入展一次。

2.由中国书协主办的“全国专项届展”(全国单项书法届展、中国书坛新人展、全国妇女展、全国青年展、全国楹联展、全国扇面展、全国册页展、全国大字展、西部书法篆刻展等)入展二次。

3.由中国书协参与主办具备入会条件的“全国性展览”取得规定名次二次。以征稿启事规定为准。

4.由中国书协书法培训中心举办的学员教学成果展取得规定名次一次(2010年前为获奖),可作为一次入会条件,同时须另在“全国专项届展”或“全国性展览”取得规定名次一次,方具备入会申报资格。以上相关展览,以征稿启事规定为准。

5.为体现对老年书法创作群体的关爱,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上作者投稿作品取得“全国专项届展”或“全国性展览”规定名次一次即可。以征稿启事规定为准。

(二)书法理论类

在理论研究上有较高成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由中国书协主办的“全国书学讨论会”论文入选一次。

2.由中国书协主办的专题书学研讨会论文入选二次。

3.长期从事书法理论研究,在中国书协认可的人文社科类学术期刊、书法专业报刊(如《中国书法》《书法》《书法丛刊》《中国书法报》《书法导报》《书法报》等),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影响的论文三篇以上,每篇字数不少于五千字,符合学术规范,且须通过中国书协组织的理论专家组评定。论文合作作者,仅限第一作者申报。

4.有国家正规出版单位出版的书法学术专著,该专著应有中国书协学术委员的推介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且须通过中国书协组织的理论专家组认定。合著类作者,仅限第一作者申报。

(三)书法教育类

从事书法教育工作,有显著成绩或突出贡献,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书法创作或书法理论具备一次入会条件。

2.在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和非全日制教育机构从事书法教育工作15年(含)以上,有教育类、文艺类、群艺类副高以上专业职称。

(四)书法新闻出版类

从事书法编辑出版、专业媒体工作,有显著成绩或突出贡献,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书法创作或书法理论具备一次入会条件。

2.在省级以上专业书法报刊和出版社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体会员书法网站担任编辑工作或专职记者工作15年(含)以上,有新闻出版类副高以上专业职称。

(五)书法组织类

从事书法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申报时仍在职在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体会员副秘书长(驻会)以上,且任职从事5年(含)以上组织工作。

2.中国书协及团体会员专职从事书法组织工作10年(含)以上。

二、申报材料

(一)书法创作类申请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入会申请表》(手填)。

2.身份证复印件。

3.符合入会条件的获奖(入展、入选)证书复印件。

4.体现个人书法创作水平的书法作品一幅(内容不限,尺寸限制在四尺整张以内)。作品用于入会审批复核,并存入个人会员档案。

(二)书法理论类申请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入会申请表》(手填)。

2.身份证复印件。

3.符合书学讨论会入会条件的,须提交相应的入选证书复印件;符合论文申报条件的,须提交3篇已发表的代表性论文复印件及期刊目录页(每页签字),并提交其他学术研究论文清单、主要论文复印件;符合专著申报条件的,须提交已出版的专著原件及中国书协学术委员推介意见函,同时可提交相关学术研究成果清单和主要成果复印件。

4.体现个人书法创作水平的书法作品一幅(内容不限,尺寸限制在四尺整张以内)。作品用于入会审批参考,并存入个人会员档案。

(三)书法教育类申请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入会申请表》(手填)。

2.身份证复印件。

3.具备一次入会条件的书法创作或书法理论入展(选)经历的相应证书。

4.申请人供职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和非全日制教育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从事书法教育工作满15年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任职通知、录用通知、人事材料、教学成果等,不可使用当下开具的证明材料)。

5.教育类、文艺类、群艺类副高以上专业职称证件复印件。

6.申请人近五年的课程表(课时数表、工作量表等),加盖学校公章。

7.体现个人书法创作水平的书法作品一幅(内容不限,尺寸限制在四尺整张以内)。作品用于入会审批参考,并存入个人会员档案。

(四)书法新闻出版类申请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入会申请表》(手填)

2.身份证复印件。

3.具备一次入会条件的书法创作或书法理论入展(选)经历的相应证书。

4.申请人供职的省级以上专业书法报刊、出版社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体会员书法网站等单位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从事编辑工作或专职记者工作满15年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任职通知、录用通知、人事材料、业务成果等,不可使用当下开具的证明材料)。

5.新闻出版类副高以上专业职称证件复印件。

6.体现个人书法创作水平的书法作品一幅(内容不限,尺寸限制在四尺整张以内)。作品用于入会审批参考,并存入个人会员档案。

(五)书法组织类申请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入会申请表》(手填)。

2.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在本单位工作满足入会条件规定的相应年限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任职通知、录用通知、人事材料等,不可使用当下开具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本人在职在岗证明。

三、申报方式

1.个人会员发展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申报时间以中国书协具体通知为准。

2.申报材料由中国书协各团体会员统一报送,中国书协不接受个人会员直接申报。个人会员向本人所在的团体会员提交申报材料,由团体会员审核并汇总本省全部申报材料后,集中报送至中国书协。

3.团体会员在接到中国书协当年的新会员申报通知后,应按本细则规定严格逐项审核把关,凡不符合规定的,不可报送。

4.团体会员在将材料收齐上报中国书协前,必须在其官网(或本团体所属的省、自治区、行业文联官网)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者姓名、申报类别、申报条件(须具体到展览名称、论文及专著题目等),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由团体会员出具公示结果说明,与申报材料一并报中国书协。

5.部队系统申报人须经部队专门机构审核后向中国书协申报。

6.石油、金融、铁路、电力、煤矿、职工、公安各系统申报人须经各所属行业书协按程序向中国书协申报。

7.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申报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特别行政区的中央联络办公室向中国书协推荐申报。

8.台湾地区的申报人向中国书协对外联络部门按程序申报。经上级机关批准后,中国书协接收申报材料。

四、申报纪律

1.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如故意填写不实信息,取消当次申报资格;伪造申报材料的,取消当次申报资格,通知申报人所在团体会员(含部队)备案,并在中国书协官网公示,今后如达到申报条件,需顺延三年,第四年方能重新申报。

2.冒充中国书协会员举办展览、出版书籍、进行新闻宣传等活动,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经发现,其本人终身不得申报,并在中国书协官网公布相关情况。

五、审批程序

会员审批经初审、专家委员会评审、审核委员会审核、抽查面试、秘书长办公会审批、公示等程序后,在中国书协官网公布。

六、附则

1.依据中国文联有关规定,会员发展工作由中国书协秘书长办公会按本细则组织实施。

2.本细则解释权归中国书协。

3.本细则自中国书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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