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国家行为不可诉;

2、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

3、内部行为不可诉;

4、行政终局裁决行为不可诉;

5、刑事侦查行为不可诉;

6、行政调解行为不可诉;

7、行政指导行为不可诉;

8、重复处理行为不可诉;

9、阶段性行政行为不可诉;

10、部分行政确认行为不可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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