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六十八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第八十八条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两种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行政强制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存在差异,根据特别法优先之规定,扣押、查封的税收保全措施期限优先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冻结的税收保全措施期限税收征收管理法并无规定,按照一般法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