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桂芬可以张怀英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100万元还是70万来算违约金。法院会支持哪种观点?

王桂芬是北京一家企业的职工,一家三口住在一套 40平方米的一居室里。

眼看儿子快上初中了,她想换一套两居室的房子,让儿子也有一个属于自己的房间。于是,她委托“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经纪公司)介绍合适的房源。

经过几个月的精挑细选,王桂芬看中了海淀区枫涟山庄一套二手房。这套房子的房主张怀英有好几套房子,她想卖掉枫涟山庄这套,把卖房所得投入股市。她也委托了这家经纪公司替她寻找买主。

2007年 1月,王桂芬和张怀英双双来到经纪公司,签订由经纪公司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这是一家比较正规的经纪公司,提供的合同也比较规范。

这份合同载明所售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 7000元,房屋总价70万元。合同规定,买方签订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房价款 10%的定金,但同时规定具体金额以收据为准。如果卖方悔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买方悔约,卖方不退还定金。

合同还订立了违约金条款:若买方所交定金不足房价的 10%,违约方应按房价的10%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后面附有补充条款:房屋总价为 100万元,包括房屋款 70万元,装修款 30万元。经纪公司也在补充条款上签了字,盖了章。

买卖双方还跟经纪公司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居间合同规定,由经纪公司代为办理有关事务、协调买卖双方关系、督促买卖双方履行合同。经纪公司代为收取、保管购房款和定金,代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经纪公司应在房屋过户后的第五个工作日将购房款交付卖方。

三方还签订了成交声明、费用清单、资料交接清单。由于涉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经纪公司还要求张怀英的丈夫出具了同意出售声明。

当时,买卖双方都对经纪公司的服务表示满意。合同刚刚签完,王桂芬就向经纪公司交付了5000元定金。

接下来的日子,王桂芬一家就欢天喜地地逛家具城,准备搬家了。

  让王桂芬想不到的是,签了这么多法律文书,房屋买卖还是出了问题。

  那天,经纪公司突然给她打电话,说那套房子张怀英不卖了。

  原来,在等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这些日子里,张怀英见这个地段房价高涨,不愿再以合同规定的价格出卖,口头通知经纪公司撤销购房合同。经纪公司告诉她这属于违约行为,她置之不理。

  王桂芬大为吃惊,但不死心,请经纪公司继续与张怀英协商。后来,张怀英提出,若不撤销合同,每平方米必须增加 1000元。对于张怀英的涨价要求,王桂芬不同意。

  僵持了一个多月,王桂芬只好同意解除购房合同,但向张怀英提出了双倍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的要求。哪知,张怀英既不肯履行购房合同,又不肯承担违约责任。相反,她说王桂芬是违约方,因为王桂芬没有按10%的比例交付定金。不得已,王桂芬于2007年7月向海淀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张怀英违约,判令张怀英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在该案例中,王桂芬可否亚要求张怀英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2)问题思考

卖方张怀英认为王桂芬只交纳了5000元定金,金额不足房价的10%,真正的违约方是王桂芬。而且即使要支付违约金也应该按照70万元而不是按100万元来计算。而王桂芬则认为当时双方口头协商只需交付 5000元定金,因此自己不属于违约。而且房屋与装修是作为一个整体出售,房屋总价为100万元,应该按照100万元来计算违约金。那么法院应该支持哪种观点?

哇哦耶,从你对案件的详述和现行法律及个人观点来看,真正构成违约行为者应该是张怀英,法院应该支持王桂芬的诉求(当然若还有其它不明情形,则另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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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1-08

    合同标的是100万,这就是违约赔偿比例的基数。不论房价多少装修多少。

    “当时双方口头协商只需交付 5000元定金”,这是否事实王桂芬需要举证证明,否则按违约论。

    如果认定王桂芬违约,则本案存在双重违约。处理是分别计算违约金,然后以差值确定应付方(净付方)和实际应付(净付)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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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0-11-08
下这个法院是有明文规定的,法院是按照法律规程程序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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