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强制赎回是指基金管理人未向投资者申请赎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赎回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产品的强制赎回可以分为两个条件:一是基金产品正常运行;二是基金产品的终止。强制赎回主要是指以下两种情况:投资者赎回时,因某项赎回而导致代销机构交易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时,余额必须一并赎回;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账户余额因其他原因(如转托管、非交易性转让等)不足500股的,可以赎回不足500股,但也必须一次性全额赎回。 基金经理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不同,必然会导致基金经理的“道德风险”问题。如果投资者发现自己投资的基金被基金管理人用作利益转移的工具。
在基金产品正常运作的情况下,强制赎回可分为两种情况: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基金时,其在代销机构交易账户中持有的基金份额低于赎回后的最低保障份额时,帐户中有余额的基金将被迫一起赎回。投资者因其他原因(如非交易过户等)在销售机构账户中持有的基金份额低于最低赎回份额的,销售机构允许投资者持有低于最低赎回份额的基金赎回份额,但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不同的基金产品有不同的最低赎回份额,这通常在基金合同中有明确规定。
基金产品终止:《公开发行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足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提出改变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解决办法,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这种情况下,基金产品将被清算,基金持有的资产将被变现并分配给基金持有人。
基金产品清仓后,虽然投资基金会返还投资者,但这种情况会打乱固定投资计划,对基金投资计划产生一定影响。如果基金经营不善,基金很可能被清算,对投资收益产生直接负面影响。因此,投资者在投资基金时,为了避免基金清盘的可能,基金规模最好选择1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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