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购房补贴政策

如题所述


1、泸州购房补贴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和外地来泸就业创业以及购买标准化厂房的领办企业。若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同时满足多种补助对象身份的,只能以其中一种补助对象类别申请置业补助。
(1)农民工是指农村户籍的务工人员(下同),包括泸州市内和市外农村户籍。
(2)退役军人是指已退出现役的军人(下同),不限制退役年限,包括泸州市内和市外退役军人。
(3)高校毕业生是指从毕业生时间起计算未满5年的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毕业生(下同)包括泸州市内和市外高校毕业生。
(4)外地来泸就业创业人员是指非泸州市户籍人员(下同)。
(5)领办企业指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农民工、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或外地来泸就业创业人员,或者公司章程和出资资料明确农民工、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或外地来泸就业创业人员为实际控股人的公司(下同)。
2、泸州购房补贴补助范围: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标准化厂房、新建营业性用房和新建自住住房、二手营业性用房和二手自住住房、一手车位(车库)。
此次补助范围:
(1)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包括中心半岛、城北组团、城西组团、城南组团、高坝组团、沙茜组团、纳溪组团、泰安-黄舣组团、安宁-石洞组团。
(2)营业性用房包括新建商业、新建办公用房和二手商业、二手办公用房。
(3)自住住房是指在申请补助时,在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名下无住房或者只有1套住房(不含申请置业补助自住住房)的购房人,在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未经政府同意,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除外,下同)和二手住宅。
(4)一手车位(车库)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售产权车位(车库)。
3、泸州购房补贴补助标准:购买营业用房,申请补助以不动产相关资料为准;购买自住住房、一手车位的,申请补助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两者需同时满足;购买二手营业用房和二手住房的,申请补助时间以增值税普通(或专用)发票完税时间为准。
(1)在3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购买营业用房、自住住房的,按购房款总额(凭增值税发票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补助比例3%;购买一手车位(车库)的,补助3000元/个。
(2)在9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购买营业用房、自住住房的,按购房款总额(凭增值税发票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补助比例2%;购买一手车位(车库)的,补助2000元/个。
(3)在3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购买营业用房、自住住房的,按购房款总额(凭增值税发票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补助比例1%;购买一手车位(车库)的,补助1000元/个。
(4)在3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泸州市农村居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转为城镇户口的,另外一次性给予每人2万元、每户不超过10万元置业补助。(征地拆迁转移人口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除外)。
4、补助限制:
(1)购买新建营业用房和二手营业用房的,不受套数和补助总额限制;
(2)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宅的,不受套数限制,但补助金额受最高额限制,即合计申请自住住房置业补助最高限额5万元;
(3)购买一手车位(车库)的,补助个数受最高额限制,即合计申请置业补助的车位(车库)最高限额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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