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职业病劳务派遣用工,因工程事故为公司造成损失,可否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2012年,用工被确定为疑似尘肺病,后经上级职业健康防控机构体检确定为“重点监护对象”,此处重点监护对象的概念,我在网上从未查到。
根据疾控中心工作人员介绍,连续观察五年,如仍无好转可转为“尘肺观察对象”,也可能观察不到五年但病理程度达到了,也可转为尘肺观察对象。
2013年年末,该用工因工程事故,为公司造成了30余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触犯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故用工单位将此劳务派遣用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该劳务派遣公司曾与用工约定:如因触犯用工单位规章制度被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但目前该用工以自身处于职业病观察期为由,要求与劳务派遣公司继续执行劳动合同或者给予经济补偿。
请问这种要求是否合理?我是站在用工单位立场提问的。

一、首先,必须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十条 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第十二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第十九条 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但目前该用工以自身处于职业病观察期为由,要求与劳务派遣公司继续执行劳动合同或者给予经济补偿。”是对的。如果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比如: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关键词:“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否则不能。
  二、至于其个人造成单位的损失,可以根据另外的规章制度予以经济处罚甚至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处理的时候,不要混为一谈;罚是罚、赔是赔;也许罚比赔多,要形成不同的法律文书作为依据,以免可追溯。
  三、对“工程事故”进行调查,分清责任
  1)作出行政的责任——经济赔偿、辞退或处理意见;
  2)医学观察后鉴定,适当作出职业病伤害的赔偿;
  3)力求公正、客观。追问

职业病观察期,对于我们企业来说,专指“尘肺观察期”。但目前该用工处于重点监护对象,仍未到尘肺观察对象的情况。想详细咨询一下“重点监护对象”的概念。

追答

接触粉尘(检测)浓度超过允许标准的为“重点监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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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1-02
职业病观察期间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至于你说的该工人违章,也要看看公司的规章内容是否合法,该工是否真的有过错,如果真的被相关部门确定为职业病,公司使用予以补偿的,而且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追问

公司规定为公司造成十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务派遣身上也同样受用,而且用工已经承认确因个人原因造成损失30万元以上。他是呗确定为:重点监护对象。不是尘肺观察对象,故个人认为不属于职业病或者观察期,请问是否可以解除?是否需要支付补偿?如果支付补偿,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第2个回答  2014-01-06
好像没有“重点监护对象”一说,应该为尘肺观察对象,要么就是疑似尘肺病(考虑可能是就是现在还没有确诊),如果为尘肺观察对象应进行定期观察一定期限仍不能诊断为尘肺病,转为正常。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