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用工被确定为疑似尘肺病,后经上级职业健康防控机构体检确定为“重点监护对象”,此处重点监护对象的概念,我在网上从未查到。
根据疾控中心工作人员介绍,连续观察五年,如仍无好转可转为“尘肺观察对象”,也可能观察不到五年但病理程度达到了,也可转为尘肺观察对象。
2013年年末,该用工因工程事故,为公司造成了30余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触犯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故用工单位将此劳务派遣用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该劳务派遣公司曾与用工约定:如因触犯用工单位规章制度被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但目前该用工以自身处于职业病观察期为由,要求与劳务派遣公司继续执行劳动合同或者给予经济补偿。
请问这种要求是否合理?我是站在用工单位立场提问的。
职业病观察期,对于我们企业来说,专指“尘肺观察期”。但目前该用工处于重点监护对象,仍未到尘肺观察对象的情况。想详细咨询一下“重点监护对象”的概念。
追答接触粉尘(检测)浓度超过允许标准的为“重点监护对象”。
公司规定为公司造成十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务派遣身上也同样受用,而且用工已经承认确因个人原因造成损失30万元以上。他是呗确定为:重点监护对象。不是尘肺观察对象,故个人认为不属于职业病或者观察期,请问是否可以解除?是否需要支付补偿?如果支付补偿,按照什么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