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计时工作制超时如何追回支付加班费

本人在深圳一家航空公司地面服务部工作,属于民航业工作地点深圳机场,自2010年3月28入职,期间2013年续签一次劳动合同至2016年3月28.公司签订合同工作时间类型是综合计时工作制(合同上没有说明多少个小时或者以什么周期来综合计算)自认为工作时间严重超时,确定工资中未有任何支付,本科室实行指纹打卡形式,工作时间上一天休息一天。请各位帮我判断下是否存在超时,是否应该支付加班费,每个月(3年8个月以来)最少上班时间不低于180个小时,我仔细的统计了下2013年7月199.01小时.8月198小时.9月203.5小时。我向科室领导提出工作超时加班费的问题,科室领导回复,工作时间是按照排班表上的时间计算,由于航班延误所造成的等待不算工作时间(这里我解释下 等待。想必各位也知道国内航班延误率比较高,即使按照排班表计算工作时间也不低于180,航班延误我们是不能按照排班表时间下班的,仍然是在为旅客服务,比如旅客咨询飞机什么时候能飞,航班改签,安排食宿,行李提取等等,一天最低上班时间9小时45分钟,最长的时候达到17小时,有仔细的统计,不是信口雌黄)刚才我说的789月时间是打卡时间为准请问律师公司是否违反劳动法,我有权提出补偿双倍加班费吗?我该向社会哪个机构提出?还有我是否可以以本人签订的合同中,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4年的,还是合同签到2016年6年的补偿,在此非常的感谢各位懂行的回答,你们辛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