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扣押我劳动手册一年,如何救济我的权利?求解答

如题所述

首先,你有权就此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其次,单位依法应予赔偿。
从你所通过的情况看,劳动仲裁庭既然已经认定了你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解除合同就应该及时办理退工的一切手续。而且仲裁庭也已经责令单位向你返还劳动手册。所以,由于单位没有办理退工手续,而“致使本人在此期间无法再和新单位签合同”,这期间的相关损失应该依法赔偿。
最后,关于赔偿的数额。
关于因退工造成损失赔偿的数额问题,《劳动法《和劳动部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的规定也不尽相同。请你了解当地的相关规定。
比如,上海市对此的规定如下: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五、关于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赔偿问题
(一)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未按《条例》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担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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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7-20
  单位扣押我劳动手册一年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主张逾期退工给你带来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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