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结婚年龄2023年新规定

如题所述

2023年法定结婚年龄新规定: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结婚登记的流程:

1、申请

双方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照片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离婚后申请再婚的,还应持离婚证。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审查;

3、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领证结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当事人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且双方或有一方户口在申请办理所在地;

2.双方当事人自愿结为合法夫妻,并均无配偶。(譬如属于未婚、离婚、丧偶);

3.双方当事人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且双方不存在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双方当事人本人亲自到场,不得委托他人办理结婚登记。

领结婚证需要提交的证件包括以下:

内地居民携带:

1、本人有效的身份证(可为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本人有效的户口证件(户口簿、集体户口本人页、户籍证明原件)。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现役军人携带:

1、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户口本和军人证件;

2、现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港澳台居民携带:

1、有效的港澳台居民身份证;

2、有效的港澳台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3、经港澳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华侨携带:

1、本人有效的中国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外国人携带:

1、本人有效的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提交非中文文本的应同时提交同本同格式的中文翻译件。

如果婚姻状况为离婚或丧偶,应携带:

1、婚姻状况为离婚的:离婚证/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一审判决应携带生效证明)/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离婚登记档案复印件;

2、婚姻状况为丧偶的:丧偶证明(应能证明双方为夫妻关系及原配偶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

第九条 现役军人与结婚对象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 现役军人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

(二) 现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三) 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可以在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在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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