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被淘汰的设备

如题所述

2022意外死亡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没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难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标准;
3、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是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没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4、家属交通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交通费;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5、家属住宿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住宿费;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6、家属误工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误工损失;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7、精神损害抚慰金,受诉法院所载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也有所不同;
8、抢救费,按实际发生的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2-11-25

在农村,接触最多和谈论最多的就是土地了。当然作为农民,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饭碗,种地或许也是农民的本分。但是现如今,很多农村出现土地荒废的现象,这是为什么呢?

首先,缺乏人力去种地。大家都知道,很多都是老年人和孩子居多,年轻人都选择外出打工,谁也不愿意在家干苦力种田,老人种地又种不动,有的人选择把土地包给自己的亲戚,或者就是种植一些懒庄稼,不用那么费事的,收入个口粮就好了的。

随着农村人的大量外流,很多土地也出现了无人耕作的情况,国家也提倡着农民将这些土地流转出去,这样就可以避免土地的荒废现象。很多人不能理解,为什么好好的土地没有人种植呢?其实还在于如今的产收减少,农民一亩地才不过收获着几百元,还不够2天工钱,却占用着大量的时间。而如今的种地成本增加,农民的收入减少,这些都让撂荒的问题增加。

不过承包地是属于发包方所有,农民只有其中的使用权,不能擅自将土地撂荒,不然这是对资源的浪费。有人问,如果农村的土地出现了闲置,有什么处罚政策吗?就这个问题,小编查看了《土地管理法》,就内容和大家分析一下。

只要是农村户口都可以获得土地的分配权,而国家为了保障农民的权益,在二轮承包的基础上,再次延长了30年的期限,其目的就是为了稳定现有的土地关系,为后续的长期农业规划奠定了基础,也可以鼓励着规模化农业项目的开展。

不过法规也表示,任何人都不能将土地闲置。如果已经合法的进行农用地转用手续,但土地的性质变更之后,在1年内没有在其中进行建设,那就需要由原来村集体或者承包户恢复耕地,当然也可以由申请的单位组织耕地。但如果在1年以上一直都没有进行建筑物建造的,那就需要及时将闲置费缴纳上去。如果在2年以上的时间还没有在其中进行建造,那就可以将其使用权回收,同时将土地交付给原村集体进行耕作。

比如说在其中申请着宅基地,但2年以上的时间都没有及时进行建房,此时就可以进行回收。而如果是耕地的话,按照相关的管理规定,连续2年以上一直撂荒,此时也需要由发包方终止与其的合同规定,并将耕地及时的进行回收。

相信很多人都会关心这个问题,在外面打工多年,以至于遗忘了土地,此时内心也会十分的后悔,总想着能够将土地索要回来,继续在上面耕作。就这个问题,笔者查阅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在其中的第6条就这个问题进行说明。

如果个人将土地闲置,或者因为发包方违规将土地回收上去的,引发了纠纷问题,此时有两个解决办法。首先,如果回收的耕地没有分配给其他人,发包方需要将土地返回给承包户。

其次,如果已经分配给其他人,但土地的闲置并非因承包户引起的,比如说流转或发包方恶意回收,此时也需要将土地归还,还需要赔偿损失,但如果土地闲置的,那就不能索要了。

第二,种地不赚钱。现在的社会发展的很快,不像是90年代之前,工业不发达,靠的只能是土地养活着人们。现如今,城市里的用工需求也比较大,很多年轻人都往城里跑,在城市,一个月的收入相当于农村种地一年的收入,所以谁也不愿意种地,也就出现了土地荒芜的现象。

第三,有些土地不适合机械化管理。农村有很多的洼地,或者离水源比较远的土地,甚至山区的山地等,不适合机械化的管理或者灌溉,人工种植管理成本又太高,收入又低,所以干脆就荒芜着。

第2个回答  2022-11-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向大气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均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气污染物,是指各种锅炉、工业窑炉、茶炉、大灶、民用炉灶、经营性燃具、机动车(船)、生产设施、试验装置等排放的二氧化硫、烟尘、油烟、粉尘、废气、恶臭、以及向大气排放的其他有毒有害气体。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计划、规划、土地、城建、财政、科技等管理部门,应将防治大气污染工作纳入计划。

第四条 下列污染防治工作,由有关部门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一)各种机动车船,由公安、铁路、交通等部门协同管理;

  (二)工业窑炉、锅炉,由劳动部门协同管理;

  (三)饮食摊点,由工商、城管部门协同管理。

  各行业、各系统的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植树造林工作,绿化环境、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七条 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八条 在大气污染已经超过环境质量标准或总量控制目标的地区,应严格限制建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在居民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疗养区,不得新建、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工业生产设施及其他设施。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行热电联供、集中供热,发展城市燃气和其他清洁燃料,推广使用低污染、节约煤炭的炉具和固硫型煤。

第十条 在居民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疗养区,耗煤量大的燃煤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限期使用工业型煤和固硫型煤,或者对燃煤采取固硫、脱硫措施。污染严重的工业生产窑炉,应限期治理或搬迁。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对云岩、南明两行政区域,花溪、乌当、白云三区和小河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及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民用炉灶,限期实现燃用固硫型煤或者其他清洁燃料,逐步替代直接燃用原煤。

  上述区域内的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须使用规范炉具和清洁燃料,并遵守国家有关饮食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油烟以及其他有害物质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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