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携带违禁物品乘车怎么处理

如题所述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可参考以下处理办法:
(1)在发站禁止进站上车;
(2)在车内或下车站,对超过免费重量的物品,其超重部分应补收四类包裹运费。对不可分拆的整件超重、超大物品、动物,按该件全部重量补收上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
(3)发现危险品或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的物品、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按该件全部重量加倍补收乘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危险物品交前方停车站处理;必要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有必要就地销毁的危险品应就地销毁,使之不能为害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没收危险品时,应向被没收人出具书面证明。
(4)如旅客超重、超大的物品价值低于运费时,可按物品价值的50%核收运费。
(5)补收运费时,不得超过本次列车的始发和终点站。
按照铁路运输安全相关规定,旅客携带违禁物品应按以下方法处理:
携带的物品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要求的物品,安检部位应 采取带回、暂存、放弃等方式。
1、 带回。旅客携带的违禁物品,由旅客送站的人员带回;
2、暂存。旅客禁止携带的物品无法安排亲朋带回的,可由安检部位暂存,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暂存部位声明,暂存时间没有法律上的明文规定,一般都是由安检单位和公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制定一个期限并交上一级主管部门确定认可;
3、放弃。主要是旅客携带的禁止携带的物品不能安排亲朋带回,又不想改变运输方式来运送禁止携带的物品,其物品价值又不大,则选择放弃。
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乘客应当遵守乘车规则,文明乘车,不得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或者场站内饮酒、吸烟、乞讨或者乱扔废弃物。
乘客有违反前款行为时,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应当对乘客进行劝止,劝阻无效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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