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另外,护士执业资格证书首次注册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首次注册之后每满5年要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的,除按照首次注册要求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参加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经业务技术考核合格的证明,按照首次注册程序进行注册。
法律依据:
《护士条例》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