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一事不再理。虽然是同一法律事实,但诉讼请求不同则不构成重复起诉,因此,不属于一事不再理原则处理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一事不再理处理需要满足多个条件:1、诉讼正在进行中或者裁判已经生效;2、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4、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凡有一个条件不符合规定,则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因此诉讼请求不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没有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则不属于一事不再理原则处理的范围。